電子發票信用卡末四碼

為什麼信用卡末四碼需要備註在交易明細備註欄?

107年7月16日,財政部已發布修訂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為簡化發票開立作業,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您可自行依需求決定是否儲存信用卡末四碼資料即可~


會要求需備註信用卡末四碼?

國稅局表示,曾經有營業人被查獲時主張接受信用卡交易時,已經在發票上載明信用卡授權號碼,並未逃漏稅,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行政法院認為,營業人接受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此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作為之「義務」,營業人未盡義務時,即使非故意但亦有過失,應予處罰。說了這麼多,因應稅局貼心的提醒,ECFIT 電子發票加值中心就有「信用卡末四碼」欄位讓大家填寫囉!

信用卡末四碼過去的相關法規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 1,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

這些法規看起來好像有點複雜,舉例來說:OOO公司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付款,但是沒有依規定在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四碼。假設該筆發票銷售額為 2,000,000 元,2,000,000*1%= 20,000 元,但依規定處罰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因此需處罰鍰 15,000 元。假設發票銷售額為 2,000 元,2,000*1%= 20 元,雖然少於 1,500 元,但依規定處罰不得少於 1,500 元,故仍須處罰鍰 1,500 元。

(等於沒寫上末四碼,被查到的話,每張發票罰 1,500 元起跳)


ECFIT 系統中的「信用卡末四碼」欄位

系統呈現位置

匯入訂單、匯入發票(Excel 匯入後樣式)


開立訂單、開立發票(API 串接)

如果您與消費者是使用「信用卡」做交易,請填寫消費者使用的「信用卡末四碼」,若是使用貨到付款、ATM轉帳等其他交易方式,信用卡欄位「留空」就可以囉~

最後提醒大家,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銷貨時,應確實依規定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末四碼,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處罰,依規定處理就不用擔心是否有應盡未盡義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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